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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追尾事故,三者险理赔包括被撞车辆的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失吗,还是只负责维修车辆损失哪?谢谢!

交通事故 2019-11-01 15: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肇事罪成立, 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不影响民事诉讼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发生了追尾的事故,交警已经裁定追尾车辆的全责,下达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划分就完毕了,下来的赔偿,也就是赔偿被追尾车辆的车损,被追尾车辆损失严重的,修车需要一段时间的,被追尾车辆的司机可以要求赔偿交通费,其他都不赔偿了,像有些车主认为是新车,要求赔偿折旧费,贬值费等,法律都是不支持的。
    就是修车期间的交通费,保险公司都是不愿意赔偿的,要是得到赔偿的话,就要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会判决赔偿一定的交通费,但也是只赔偿修车期间从家里到单位直线距离的打车费,还要有票据。
  •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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