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A,38岁,住湖南省邵阳市XX。现在广东省江门开平市XX上班。于20l9年5月9日中午11点半左右XX所民警对我进行抓捕,并关押至派出所对我进行审询,说我伙同B,C盗窃冠隆木业保险柜。我说我没有,也不知情。民警说12月B打过电话说了什么?我说是的,他说他想来我们厂做事我回答他说我不是领导,我做不了主。在当晚12点左右说要对我刑事拘留,当时我只知道我没做,我什么也不怕就签字接印了,谁知5月10日真的被拘留在开平XX,并在13曰收到延长至6月8日。直到5月31日才提审一次,问的和在派出所差不多,到后问我认识一个姓赵的老乡么我说我不认识,我就问他们是不是他们案情D了吗?他们嗯的一声默认了。我问那什么时候可以放我,他们说找到足够的证据就放。到6月5日下午5点左右,有管教叫我收东西出仓,我以为是无罪释放,当时很高兴,一路按指印,签名字。到派出所后才听我老婆说是派出所叫她来办取保候审,我当时不是很愿意,但看到我的老婆瘦了一大串。我还有签字画押了。我现在不知怎么办了,无原无故被拘留28天。我什么也不怕就签字接印了,到派出所后才听我老婆说是派出所叫她来办取保候审,无原无故被拘留28天。
综合法律
2019-10-31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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