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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被冤枉坐一年半的监,我不服一审判决,已经申请上诉到二审法院了,上诉已经有半年时间了。二审法院到现在还是拖着案件没有开庭,也没有什么书面告知书。我该怎么办,我已经坐够一审判决出来了。等二审判决。二审法院到现在还是拖着案件没有开庭,也没有什么书面告知书。我该怎么办,等二审判决。

离婚 2019-11-01 17: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2、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3、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本院院长决定。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
  • 在一审上诉期内,一审判决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只有在上诉期内,任何一方当事人不上诉的,上诉期满,一审判决才生效。生效后才能按照判决中的义务履行,否则因不生效,判决内容也就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现提供如下法律依据,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终审裁判认为有错误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民事诉讼不服第一判决上诉后三个月内开庭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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