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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卖房的房子是查封状态,卖房说是给朋友做担保,朋友已经还清欠款,现在是保全,6月月底会解封,解封之后过户,如果这套房子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有抵押,那后续我们过完户这套房子是否有效,他们之前的纠纷会牵扯到这套房子吗?现在卖房的房子是查封状态,是否有效,他们之前的纠纷会牵扯到这套房子吗?

债权债务 2019-11-01 12: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先查封后抵押的,担保范围受限制。律师应当合理地提示债权人,商品房在抵押前存在被查封、扣押、财产保全的,抵押不能包含已被查封、扣押或财产保全的份额。  先抵押后查封的,不影响抵押效力。
    律师应当提示债权人,对于事先设定抵押担保的房屋,政府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或对抵押担保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担保的效力,抵押权人仍对该商品房已抵押部分或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可以查封已经被抵押的房产。依据为最高院有关执行问题若干规定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或抵押当事人对房屋附属物、从物、从权利的移转有特别约定的,以折价、变卖、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担保债权时,附属物、从物、从权利随抵押物一并转移。
      抵押权的效力通常及于抵押权设定时已经存在的房屋从物,而一般不及于抵押人以后取得的从物。  抵押房屋与从物分别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产生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时,
    1. 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对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之后,担保人取得了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而这个因履行担保合同后提起追偿权诉讼,应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就是说,担保人追偿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诉讼不应该按照被告所在地来确定管辖,而应该按照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来确定管辖。
    2. 债权人依据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向债务人和担保人提出诉讼的话,应该按照主合同来确定管辖;如果债权人仅仅根据担保合同,向连带责任担保人一方提出诉讼的话,应该由担保人住所地管辖。
  •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期限是抵押权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内行使抵押权可产生优先就抵押物变现所得受偿的法律后果。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均可实现优先受偿的法律后果。
    抵押期限是行政登记机关强行规定的期限,等同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
    该期限是行政机关强制要求的,不能消灭抵押权
  • 担保人把欠款还清之后,可以拿借据起诉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起诉债务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担保人承担了债务人应该承担的到期债务;第二,担保人需要提交担保人身份信息证明材料;第三,提供当初的担保合同;第四,证明担保人已经履行了担保人的保证责任。
    第五,起诉的时候需要提交担保人身份证,起诉状,诉讼费,以及上诉证据内容。  《担保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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