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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2019-11-03 13: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夫妻双方不能够通过协议达成离婚合意的情况下,女方可以到法院依法进行诉讼离婚的申请,通过诉讼离婚的,应当依法提交离婚起诉状,并且由法院进行开庭前的调解,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事由的情况下,则不需要进行开庭调解,可以直接依法判决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 对于婚前购买的房产,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婚前的财富不因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长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富。笔者就曾碰到过有当事人咨询,问婚前购买的房屋,不是结婚十年后就会变成夫妻共同财富。
    其实这种制度只有在国外的法律中有相关的规定,而在中国的法律中对于房产这一块是没有这种规定的只有在军人退伍时的复员费以及自主择业费等,会因为夫妻存续时间不同而分割数目有不同。
    当然,如果夫妻双方约定那又另当别论。
       婚前单个人租住的房屋,婚后以夫妻共同的财富购买了虽然房产证上只有一方名字,还是会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富。一方婚前按遏购买的但是主要是以婚后夫妻双方的财富进行还款的就还款额度内,离婚诉讼时可以要求分割,但并非对房产的分割。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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