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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行驶造成交通事故,逆向驾驶员扣多少分

交通事故 2019-11-01 15: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逆行属于违法行为,是否需要赔偿要根据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来定:
    1、如果不负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负事故 责任的,则应该根据所负责任比例来赔偿对方的损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 扣1分情况:
    1、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2、未放置有效检验命格标志的机动车;
    3、未按规定放置保险标志的机动车;
    4、违反灯光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机动车。
    扣2分情况: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不系安全带;
    2、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3、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20%;
    4、驾驶时拨打、接听电话的;
    5、遇到前方机动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穿插等候车辆。
    扣3分情况: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林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2、在高速公路匝道上超车;
    3、未按照禁止标线指示行驶;
    4、转变的机动车未让起先的车辆、行人先行;
    5、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6、在高速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道路行驶;
    7、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
    8、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未按照规定让行;
    9、城市道路中不按规定超车、逆向行驶。
    扣6分情况: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2、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3、不按规定避让校车;
    4、闯红灯(由3分提高到6分。)
  • 交通事故子女抚养费计算办法
    1、受害人死亡的
    (1)城镇居民为: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被抚养人抚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N)÷扶养义务人人数(N<18);
    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但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扶养义务人人数
    (2)农村居民为:
    未成年人:扶养费=(市公布)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8-N)(N<18)÷扶养义务人人数。
    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费=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但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扶养义务人人数
    2、受害人伤残的,上述公式
    (1)、
    (2)再乘以伤残度(1级为100%,2级为90%至直10级10%计算)
    3、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范围。受害人是唯一扶养人,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还有其他同一顺序扶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受害人承担的份额。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4、赔偿总额的限制。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5、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扶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以前不需要其实际扶养,而在受害人死亡后至人民法院裁判前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支持。受害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6、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或者造成死亡的,被扶养人还是胎儿,在他出生以后,也应该赔偿。胎儿在未出生前虽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不享有被扶养的权利。但是胎儿在出生之前,已经事实上存在了,并且终究要出生成为一个活体的人或死胎。如果在胎儿孕育过程中,作为胎儿的扶养人被致死,其出生后应有行使扶养损害赔偿权。
    重大的交通事故,很可能造成人员死亡,一些幸存者也难免落下一些残疾。这对其以后的生活都会有影响。根据受害者,所评定出的伤残等级,再参考当地的生活水平,给付其子女的抚养费。伤残越重,给的钱越多。
  • 交通事故后,以下情况下可以提车:
    1、交通事故的解决方式有调解和诉讼,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建议伤者一方诉讼解决。
    2、事故车辆一般在检验鉴定完毕后五日内,公安交管部门应该放车。
    除非对方提出财产保全。
    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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