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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那年工地放生意外事件,死了一个工人,双方和解,2019年5月工地所在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25条41条109条对单位罚款23万,依据18条92条安全事故处罚试行2条对负责人处罚62000,请问律师合法吗,可以深聊急急急2018那年工地放生意外事件,2019年5月工地所在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25条41条109条对单位罚款23万,请问律师合法吗

建筑工程 2019-11-03 06:1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为了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弥补和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履行相应的义务,力求尽快恢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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