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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4小时,那超过的时间是减去40小时后,支付加班费还是减去44小时?

劳动纠纷 2019-11-02 22: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劳动者是标准工时制,那么每周应上班40小时,每月上班约170小时,多余的劳动时间属于延时加班,应当支付延时加班工资。法律规定,延时加班的工资标准是日工资的150%。
    作为劳动者,还要注意区分计件工资和固定工资或绩效工资的情形。如果是计件工资,虽然劳动者存在延时加班的情形,但通过计件,用人单位实际已经发放了100%的加班工资了,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延时加班的50%的加班工资。
    如果不是计件工资,则要结合劳动合同对工资标准的约定、工资实际发放数额、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综合认定并计算加班工资,这比较复杂。
  • 根据劳动法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二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
    (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据以上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费支付规则】  1)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实际工作时间可超8小时或40小时;  2)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支付
    1.5倍工资;  3)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正常工作;  4)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支付3倍工资。
  • 单位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用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足额支付加班费用,并且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支付拖欠的加班费,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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