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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儿一女,女儿11岁,儿子9岁,现在离婚,想要女儿,可是他不给,请问法院会怎么判?

离婚 2019-11-02 15: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时,儿子究竟跟谁生活由谁来抚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孩子判给谁法律上的原则是利于孩子的成长,这包括由谁照管的时间长短、生活环境、收入、家庭背景、良好的教育、孩子的年龄等等。根据你以上所讲的情况,孩子还小且一直随你生活,虽然他的收入高,但你的收入也足以养活孩子并使之受到同等的教育与母亲的关爱,所以我认为判决由你抚养是大概率事件。
    如果孩子判给他,你当然可以提出上诉,只要你理由充足,且更优于他,则改判的可能性大,理由充足合情合理客观公正则胜算率很大。但在审判实践中,单纯由于孩子的抚养权而上诉的情况其实并不多见,不过这不影响你行使你的诉权。
    相信会有好结果的。
    还有就是孩子无论判给谁,都是双方的亲骨肉,都是爱孩子的,血缘关系至死不变,不要因为爱而影响孩子的成长,因为爱而使孩子成为你们的牺牲品,即无论如何,我希望你们双方都共同遵守一个承诺就是你们的矛盾不要让孩子体会到不要让孩子感觉到,不要把对对方的不满向孩子渲泄,不要向孩子灌输你争我斗是是非非的感情纠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可以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要求抚养权。 如果诉讼离婚,以下方面将有利于你争取抚养权。 1,如你已做绝育手术,而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则孩子判归你的可能性较大。
    2,孩子一直随你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你可能性较大。 3,比较你们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婚外情等情形,孩子判归你的可能性较大。
    4,他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等。考虑到他的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你。 5,如果你们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而你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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