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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有补贴60岁以上老人独生子女费用,但我想咨询的就是,老人没有亲生小孩,但合法收养了一名,这属不属于独生子女?该不该享受独生子女补贴?重庆有补贴60岁以上老人独生子女费用,我想咨询的就是,这属不属于独生子女?该不该享受独生子女补贴?

综合法律 2019-11-03 14: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已有子女的夫妻收养小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婚姻状况、夫妻感情、子女情况、有无抚养能力的证明;  
    4、提供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登记,包括既往婚育情况;  
    5、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应附乙肝五项化验单据;  
    6、银行存款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按规定,收养孤儿一般应在孩子所在地民政部门办手续。  
    8、收养查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养登记前,应公告,查找生身父母,至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身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身父母。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收养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二)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三)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四)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  
    (五)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六)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七)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领证之日起到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独生子女父母都能享受到每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职)时,还能享受到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放。  独生子女或者父母享受以下优待、奖励:  
    (一)自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十二元,发到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奖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在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计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四)贫困地区发放中小学人民助学金时,对农民独生子女的发放金额应当高于其他学生的百分之三十;  
    (五)农村独生子女参加高中招生(含职业高中)考试的,给予加分的照顾。农村独生子女参加大、中专招生考试,报自治区属院校和地方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安排劳务输出时,应当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或者其父母;  
    (七)免去农村居民夫妻双方两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
  • 申领独生子女补贴需要具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下面,关于独生子女补贴的知识内容。   
    一、办理条件   
    1、申请人为本地户籍人口;   
    2、夫妻具有生育能力且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3、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所需材料:   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办理流程   
    1、 本人申报。   
    2、 村级核实。   
    3、 乡镇(街道)审核。   
    四、办理时限:60日   
    五、受理机构: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农村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   
    (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发给生活补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帮助。   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应当另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生活补助经费,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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