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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回迁房,能上公证处公证么和房管局备案么

房产纠纷 2019-11-02 18: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对于回迁房买卖合同,还需要尤其注意以下几点,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一定要约定房产过户和交房的时间
      签订回迁房买卖协议时,出卖人并没有取得房产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一定要约定房产过户的时间,实践中虽然不能保证何时取得房产证,但要写明自取得房产证多少之日起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签订回迁房买卖协议时,要确定具体的交房时间,若在签订合同时就是现房,则可以约定缴纳首付之日即为交房时间。
      
    (二)严防“一房多卖”的发生
      回迁房买卖无法办理预告登记,这就为出卖人“一房数卖”留下漏洞可钻,一旦房价高涨,违约成本过低,出卖人极有可能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在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的情况下,办理了交付或者登记手续,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出卖人将商品房数次出卖所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应当是有效的合同。购房人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三)买方不要一次性付全款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存诸多风险,违约责任的规制显得非常重要。但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需要缴纳法院诉讼费用、律师费,还需花费时间等成本。如果买房留有尾款,而卖方认为违约所得小于尾款时,买方的违约机会将会大大降低。当然,具体如何将为款留下,且能顺利地完成买卖协议的签订,需要房产经纪人或者买方较高的谈判技巧。
  • 公证处是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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