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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六月初提出离职,公司一直说找到人才可以走。在六月十六号我拉肚子请病假,由于难受一直没接电话。六月十七号早上公司就找到了全职的人来接替我的岗位,还是之前在这个公司干过这个岗位的人,中午我给负责人发消息说去不了了,负责人却说不给我工资,这样合法吗?我可以去劳动局告他吗?还是之前在这个公司干过这个岗位的人,负责人却说不给我工资,这样合法吗?我可以去劳动局告他吗?

劳动纠纷 2019-11-03 17:5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果用人单位超过法定期限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首先,劳动者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
    (三)款为依据,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巨额的索赔。最后,对于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参见《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将为此面临各种强制征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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