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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曾经是一家集体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乡镇企业局下属单位,因工厂破产,来到武汉市务工。我所在的单位是1982年建厂,因受政策等各方面原因影响,于1993停产至今(但一直未申请破产),我个人也因当时车祸原因不能工作而递交辞职申请,但上级领导未批准,工厂欠下债务至今未还清,债权人有个人也有单位,工厂现在因停产无任何经济来源,固定资产也就是厂房,厂房地盘是租赁的,厂房自建的,因此只有房产证无土地使用证,厂房处理也有困难。

房产纠纷 2018-08-20 23: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才能申请破产,没有关于个人破产保护的法律规定,个人是不能申请破产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破产债权范围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 关于法人代表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法人承担责任外, 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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