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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4个人合伙开办XXX工厂.都有出资按照合伙形式经营.合伙人之一崔某在办理企业登记的时私自办理成他本人个人独资企业.当时合伙人提出了反对要求变更.后因开展业需要对外先使用这个营业执照.合伙人内部仍按合伙经营进行分配损益.经营2年在年终进行了结算.将获得的部分盈利转为了个人借款用于企业经营资金周转.并由财务会计开出了分红转为借款的收据.当时对分配无异议.同期经合伙人协商补签了一份合伙协议书.合伙人共同签了字.让崔某去变更工商登记为合伙企业.崔某一直托辞不去变更.继续经营了半年.崔某以营业执照为他独资企业为由不承认为合伙关系.并强行霸占了工厂的经营权.不让其它合伙人进入工厂.事发后我们另3个合人同时起诉到法院要求企业XXX工厂返还我们在合伙期间的投资款.及年终已结算过转为借资的分红款.在经过法院审理后以分红款崔某不承认有分红.分红没经崔签字.及事实为合伙企业.而应按合伙企业进行清算.我们要求返还的诉讼主体不对为由拨回诉讼.请问法院的说法成立吗.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诉讼.问题出在什么地方.请律师帮帮我们搞个明白.谢谢了!!

合同纠纷 2018-08-20 23: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伙人未按协议出资如何分红?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以按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作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如果合伙协议的约定和实际缴付的出资不一致,则应当以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准。
      相关法条规定:  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成立合伙企业必须订立合伙协议书,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经签字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 1、民事诉讼中,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超过两年,债权人即丧失胜诉权。
    2、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要求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银行报案后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处理,期间一直在侦查未结案,所以诉讼时效还没有重新计算,因此,2016年起诉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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