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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8年9月1日在**法院对面的律师事务所写的诉状,递交法院的。大概在10号左右立案的,是关于**教育局欠我货款的经济纠纷。第一被告是欠据上的经手人,第二被告是教育局。至今为至没有开庭。2008年11月四日法院通知我说我起诉的对象不对,教育局不具备法人资格,我应该起诉区政府。让我撤诉,再重新起诉。我不明白为什么法院在立案时为什么不告诉我起诉对象不对,事隔两个月后又说对象不对。请帮忙解答

离婚 2018-08-21 00: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债务是公司的,所以是公司承担不是法定代表人承担,不论法定代表人怎样更换。
    2.该还的就还,不知你所说的合理是什么、
    3.不知道,估计按你的说法你朋友在成立公司和经营公司过程中,违规的地方不少。
    4.即使有责任,也和你家人无关。
    5.这种协议对外没有约束力。 建议,这种事情还是别给自已找麻烦的好。
  • 经济纠纷主要解决方式 诉讼
    一、经济诉讼概述
    (一)经济诉讼的概念和任务 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经济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经济诉讼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确认经济权利义务关系,制裁经济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经济诉讼的主体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经济诉讼中,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作为案件的审判者,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既是诉讼的参加者,也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以,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
    2、诉讼当事人 经济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经济权益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主要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指因自己的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经济权益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诉称侵害了原告合法经济权益或与原告发生经济权益争议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即原、被告所争议的经济实体权利,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当事人作为经济诉讼的主体,其诉讼行为对经济诉讼有重大影响。
  • 依法设立的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公司的财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侵占或者擅自处置公司的财产。法定代表人家属经济纠纷与公司无关,由相应的家属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的股权,家属经济纠纷涉及金钱给付的,则法定代表人所持公司的股权可能被保全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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