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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撞电动车 公交跑了 电车车主自行去医院看病 但是没有住院 这种情况属于肇事逃逸吗

交通事故 2019-11-05 04: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例如:该司机若明知出现了交通事故,且有人受伤,仍驾驶车辆离开事发现场,依法应认定为肇事逃逸,否则,则不构成。因为从刑法理论上来看:肇事逃逸是将驾驶员主观上有逃逸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若司机是受公交车车主雇请,除非其主观上有重大过失或故意,否则,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主要的表现有二种方式:
    1、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
    2、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
    将肇事逃逸行为,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构成犯罪的,要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责任认定  
    1、出于逃避法律责任,但履行救助义务。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将人撞倒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逃离现场。120医护人员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这种情形下,行为人虽构成逃逸,但主观恶性不深。仅出于逃避法律责任,现实中为抢救伤者,争取了宝贵时间。对于这种情形,认定责任时应该从宽。  
    2、出于逃避救治伤者,逃逸后主动投案。有人认为这种情形中,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理由在于行为人的主动投案。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违背了立法原意。法律之所以规定逃逸是加重情节,就是考虑对受害人生命的保护。逃逸造成的最严重后果就是,使伤者缺乏救助,导致伤势严重以致死亡。所以这种情形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当然的。但排除逃逸后自首的成立,对自首情节按照刑法减轻处罚也是应当的。  
    3、既逃避法律责任又逃避救治伤者。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最为常见,行为人在主观上大多是两者的竞合。对于这种情况,显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如果其结果导致受害人的死亡,则是逃逸行为情节的再次加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一观点,原因有二:其一,这种说法回避了导致加重结果的主观心理的争论;其二,也表明了即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中逃逸行为的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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