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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有限公司法人,也是公司小股东,但是实际控制人不是我,实际控制人没有在工商注册名字,我们有签合伙协议,上面有明确投资数额和占股比例,现在公司负债面临倒闭,如果别人起诉公司,请问实际控制人有责任吗?我该如何做,会是我一个人背锅吗?也是公司小股东,我们有签合伙协议,如果别人起诉公司,请问实际控制人有责任吗?我该如何做

公司企业 2019-11-05 02: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合伙企业法》第92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我国的合伙企业已经被赋予了破产资格,可以在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债务之时,由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而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
    合伙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只能由其债权人提起,合伙人或者合伙企业自身无权提出。
  • 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即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公司法规定:执行董事、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规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负有较大债务未偿还的。3,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4,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清算结束之日起未满3年的。5,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未满3年的。
    所以,担任法定代表人至少应该为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 你好,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的债务与法人或者公司股东是分开的,所以公司的债务会以公司的财产进行偿还,你这里提到了房产抵押,届时如果公司无法偿还债务,银行会起诉公司,胜诉后会将该房产进行拍卖。建议你联系律师,详细了解公司破产或清算方面的规定,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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