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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期限

行政诉讼 2018-08-21 01: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其次,同时这里提到的代理人,并不专指律师。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即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它既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也是复议机关有复议审查权的税务行政行为的范围或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从《行政复议法》及有关税收法律规范的规定看,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从可以申请复议和不能申请复议两方面确定。  
    (一)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  按照《行政复议法》及有关税收法律规范的规定,复议机关可以受理申请人对下列税务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  
    (1)征收税款;  
    (2)加收滞纳金;  
    (3)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  
    (4)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  
    (2)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6、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  
    (1)罚款;  
    (2)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  
    (3)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7、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8、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1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amp;quot;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amp;quot;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这是一项概括的条款,也是兜底式条款。据此,凡是不属于上述所列举情形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也可以申请复议。  
    9、部分税务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二)不能申请复议的事项  
    1、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行政处分不服,根据《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可通过内部行政申诉的途径获得救济;对任免、录用、考核、调动等人事处理决定引起的复议,可按《国家公务员条例》和1997年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采用申诉或人事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对此,可通过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获得解决。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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