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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工作6年了,因为身体问题做不了原来的工作,公司走不给我天岗位,我想辞职公司需要给我补偿金吗

劳动纠纷 2019-11-06 23: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拖欠或扣发工资违法,员工可以要求全额发放,并支付拖欠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不签定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最高为11个月。 不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
    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证据方面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即可,工资条、打卡记录、同事证言等都可以使用。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 用人单位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
    (二)项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同时,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无法律法规可作为支持原告诉请依据时,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如下:  首先,从《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制度本身的性质来说,应是更侧重于对劳动者的保障和帮助。因此,从《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和原则出发,在劳动者无过失,且有一定理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因此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其次,从对法律条文理解的角度来说,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
    (二)项规定需由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符合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如僵化理解上述规定,要求必须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否则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则极难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原因在于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地位悬殊,在用人单位处于绝对强势地位的情况下,不能排除用人单位为达到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从而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故意对劳动者设置障碍,为劳动者制造麻烦,迫使劳动者主动辞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该规定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不尽合理。  最后,从对法律规定的适用角度来说,虽无明确法律条文规定,在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
    (一)之
    (五)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劳动者申请辞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条第
    (六)项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作为《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兜底条款,即为避免遗漏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而预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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