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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原因把我的养老保险费欠缴34月

保险纠纷 2019-11-06 18:2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件的规定:“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 缴费基数是你上年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是个人8%,企业20%。
    缴费基数:
    企业:以用人单位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单位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的工资总额。
    对全年一次性计发的工资总额,应在实际发放下月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平均分摊到全年。
    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对于生活确有因难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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