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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收到传票后不出庭会怎么样?离婚纠纷

离婚 2019-11-06 17: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很多夫妻一方想要离婚,但对方不同意或者干脆消失找不到了,于是就出现了想离婚的一方诉诸法律,但对方并不出庭的事情。发生这样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的,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是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二是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 离婚纠纷往往不仅涉及到双方是否能够离婚的问题,也涉及到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以及财产分配问题。离婚时产生的财产纠纷不同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是因为离婚时产生的财产纠纷往往是在离婚之时产生的,法律上也要求夫妻双方在处理离婚纠纷时一并处理财产问题;而离婚后财产纠纷往往是因为离婚时财产纠纷问题未解决或者解决不合理而产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同意离婚,并且据案件事实,双方分居达九个月,也未有挽回婚姻的态度和行为,可认定感情却已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协议的1000元抚养费也是合理的,法院应予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是合理的,法院应依法进行处理。
  • 根据我国《婚姻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和方式。
    1.协议离婚。在中国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如一方在中国,另一方在国外,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没有争议的,双方可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办理,不能委托办理。
    2.诉讼离婚。如一方因故(如在国外等)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的,或者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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