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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拆除门楼的赔偿问题。

征地补偿 2019-11-06 06: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拆迁补偿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新条例重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争取使被征收人满意的基础上实施征收。
  • 拆迁赔偿对象是指被拆迁人,也就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房产证既然已经换成了你的名字,拆迁赔偿对象理所应当是你,这一点你不用顾虑;此外,有时在拆迁时会依据被拆房屋上的户口人数,按人头给予一定的赔偿,此类赔偿大多在城市老街区旧改、城中村改造等出现,但各地赔偿方法、赔偿标准也不一样。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故承租人可以就与拆迁人、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可要求与被拆迁人就安置房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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