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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十级,如何赔偿损害

损害赔偿 2019-11-06 14: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十级伤残,享受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
    0. 8 ;
    17)双眼矫正视力≤
    0. 8 ;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 最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或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做伤残司法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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