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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酒店收银员套取VIP卡内的现金这样算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综合法律 2018-08-21 06: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从职务侵占罪的侵犯对象来看,在目前的刑法理论中,应该说没有什么大的分歧,普遍认为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物。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对合法财物的范围确定产生争论,从而对行为的定性带来困惑。
    有人提出,职务侵占罪中的合法财物应该是由单位享有所有权并予以占有的财物,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混淆了犯罪行为的侵犯客体和侵犯对象的关系,把非法占有的具体指向和侵犯的所有权等同起来。
    这正如盗窃案中,行为人所窃财物必须要失主对其有所有权,否则,不能定性为盗窃。而正确的理解,职务侵占罪中所要求的本单位的合法财物应该强调的是单位对财物占有途径和状态的合法性,只要单位占有的财物不是国家法律禁止占有或通过违法犯罪而获得,就应视为本单位的合法财物,而不能片面要求其是否享有所有权。
    因而,本单位的合法财物既包括单位享有所有权的财物,也包括单位虽没有所有权,但依法律规定或契约约定而占有的财物,如代为保管物、无因管理物等。  从不当得利的性质来看,因不当得利而获得的财物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财物。
    作为民法学上的一个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之一,其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在受损人和受益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虽然从民法意义上来说,受益人对取得不当得利给付是非法占有,但这种非法占有属于私法所调整的范畴,指其占有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刑法、行政法等公法所确定的非法占有是一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它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占有,由此,我国法律对这两种非法占有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是不同的。
    在不当得利中,受益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返还财产给受损人,而不是像刑法、行政法等公法中规定的对违法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或没收。并且,受损人一旦放弃请求返还,受益人就对受领物取得所有权。
    这表明我国刑法并不排斥不当得利,不认为不当得利的受领物为非法所得而禁止受益人占有。相反,相对于受益人,其对受领物占有期间,其权利义务与某些因合同、无因保管等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债权债务是一样的,其占有的受领物也受到刑法等公法的保护。
      由上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职务侵占罪的侵犯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不是通过违法犯罪而占有的一切财物。
  •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者有共同之处,也有明显的区别。区别主要表现一下两个方面:  第一,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只侵犯单位所有财产所有权;  其二,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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