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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卖房屋需要夫妻双方的签名吗?

离婚 2019-11-07 02: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第一,单方签约卖夫妻共同财产,合同效力待定,可追认也可以撤销。在撤销的情况下,如果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是需要赔偿的。如果中介知情是夫妻共同财产您无权单独处理,还与您签约,则不需要赔偿中介违约金。
    但如果中介不知情,您需要赔付中介损失。 第二,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家,因您单方问题违约,可想您要求赔偿。具体赔偿数额,需要了解您与中介,与买家签订的合同的具体内容才能确定。
    第三,鉴于您的生活情况,赔偿数额即使被强制执行,也会保留您的最低生活水平。具体情况,欢迎来电免费咨询。
  • 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卖房要夫妻双方签字才有效。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所谓夫妻公共财产也叫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 婚前购房如何认定:  
    1、婚前一方出资,并且是以自己的名字购房,而另一方未出资。在这种情况下,此房应属于出资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双方出资,但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资的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出资是因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的目的,法院一般会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全额出资,但以另一方名义购买在这种情况下,全额出资的一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出资的,对其将不利。  
    4、婚前以双方名义购房,但是一方出资如果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如果将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另一方的出资会被认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如果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又无按份共有的约定,该房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如果产权证上明确按份共有,或者双方有书面约定,双方按份共有,如双方结婚不成无法继续居住,可由一方将产权份额出售给另一方,或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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