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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办理假释,假释的实际步骤是啥

刑事辩护 2019-11-10 23: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十四条规定:对老年和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第十五条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假释。根据上述规定,满足假释条件的由监狱管理部门向法院申报,再由法院依据材料作出是否假释的裁定。
  • 办理假释出狱的程序如下:  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的程序基本一样,即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服刑人监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机关提交的案件序后,应当组成合议庭来审理。
    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事实,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之上作出是否予以假释的裁定。  假释裁定书由审理案件法庭的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核签发,可以由法院直接宣告,也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宣告。
      法院应当将假释裁定书附本同时送达原判法院和服刑人所在交劳改单位的检察机关。  准予假释的裁定要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日期。  对假释裁定,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
      注意事项  假释犯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对其改造的形式是将犯罪人置于监狱或劳改场所外在社会生活和工作中进行改造,因此,必须加强对假释犯的监督。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假释的监督工作主要由假释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承担。
    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监视他的行为,对他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政策法律教育,促使犯罪人认真改造思想,努力争取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 对于已经判刑的监狱服刑人员只可以办理假释,不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假释需要附合法定条件由监狱办理,不需要自己申请。具体条件和程序规定如下 :
      《刑法》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 【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七十九条 【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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