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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妻子的名字加到抵押贷款房子里?如何写协议?

房产纠纷 2019-11-11 09: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结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增加对方姓名的,应当认定为对另一方的赠与,即另一方享有不动产物权。
    离婚时该不动产应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 【贷款对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居民,因自用需要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别墅、商住房均可申请。

    【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合法居留身份证;

    2、具有正当稳定的职业、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4、已付20%(含)以上购房款;

    5、若为期房的须具有可作抵押、质押的资产或经认可的法人单位作为保证人。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贷款额度最高可达购房款总额的80%(商用房可达50%);

    2、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商用房最长10年),借款到期日不超过退休年龄;

    3、贷款利率按本行利率政策。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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