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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在病假期间能否享受所在单位的食物补贴?

劳动纠纷 2019-11-10 21: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 根据相关法律,公务员病假规定如下: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六)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七)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
    2、
    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九)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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