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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女人的结婚礼物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离婚 2019-11-08 11: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对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则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期间为一年。
    如果在协议离婚时,对部分共同财产未予分割的,则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起诉。
  • 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其共有只为双方所知,买受人查阅了不动产登记簿,已尽到注意义务。买受人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至于夫妻另一方如果认为对方侵害其所有权的,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

    但是买受人明知或应知,夫妻没有就出售房屋达成一致意见的,夫妻另一方可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一、《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十一条:


    (一)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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