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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如何评定使用价值?经济实用房现无房本

离婚 2019-11-09 09: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司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价值及归属达协议民院按情形别处理: 双均主张房屋所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应准许,主张房屋所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房屋作评估取房屋所权应给予另相应补偿,双均主张房屋所权根据事申请拍卖房屋所价款进行割。第二十条:离婚双尚未取所权或者尚未取完全所权房屋争议且协商民院宜判决房屋所权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且就房产的归属,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的予以约定,通常情况下依据该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手续后,该离婚协议书就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的约定生效。
    因为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女方享有的属于债权,并非物权,不动产所有权的变更以房产登记为准。
    建议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样就不会再有任何的纠纷。

  •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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