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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机构不愿进行鉴定的情况是什么

损害赔偿 2019-11-11 12: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法院委托的医疗过错鉴定快二个月还没有鉴定结果是正常现象。  因为这种鉴定比法医临床类鉴定要复杂,可以直接联系鉴定机构催促他们尽快出具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的纠纷,目前中国的医疗纠纷是特别不好处理的事情。
    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广义的医疗纠纷包括医患双方发生的民事纠纷(民事赔偿等)、行政纠纷(行政处罚等)、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等)。
  •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并被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聘任,从事法医类、痕迹检验、理化检验、文件检验、声像资料检验、电子物证检验、心理测试和警犬鉴别等检验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在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心理测试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人民检察院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
    如果鉴定人没有相关鉴定资格而作出鉴定结论的,那么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就不能被作为定案的依据。
    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下列四类人员不能作为鉴定人: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是从事鉴定的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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