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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伯父是国有企业的老总,现在企业因严重的资不抵债要申请破产了,请问国有企业破产程序有哪些?急!请帮帮忙,谢谢了。

破产清算 2018-08-21 12: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后,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该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申请的不受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损害债务人的商业信誉等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债务人假借破产之名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破产法第12条的规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人因相关证据不足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补足证据后重新提出破产申请。  
    2.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  由于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实质审查是表面事实的审查,实践中可能存在债务人实际上不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以后,有机会通过进一步审查证据和了解情况,确定表面事实的真实性。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或者(债权人申请时)第7条第2款规定的破产原因时,可以驳回该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申请。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和解的只能是债务人,由债务人申请和解并提出和解协议后,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 企业破产程序的主要环节有:  
    1、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破产申请及相关材料,提出申请;  
    2、法院接受材料后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法院决定受理后,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予以公告;  
    4、管理人履行相关职责,如接管企业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登记、审核申报债权,追回属于债务人财产等;  
    5、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选举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制定相关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6、管理人实施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方案等;  
    7、法院宣告破产;  
    8、管理人制定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按方案实施;  
    9、破产程序终结;  
    10、注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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