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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xx区的xx女人街的商户,去年的7月份与开发商黄**签的合约,该条街08年8月31号才正式开业,后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生意惨淡,多次与黄**协商减租等事,后来黄**口头承诺了08年10月份开始到09年全年铺租5折优惠,我们要求她出一份书面通知,她不肯,但由08年10月开始都是以五折来收取我们的铺租。但09年开始,因实在无法经营,我们准备集体起诉,想与黄**解除合同,黄**知道后,从09年3月份开始要求我们交全租,我们按她当初承诺的五折交费她不肯收,09年4月份的一天,我们再约黄**收租,当时我们准备好了录音,录音记录,黄**承认是答应过我们09年的全年租金五折。但是,由于我们要起诉她,她就不给我们打五折了,我们当场拒绝,从此黄**再也没向我们收租。可是,今天收到了判决书,法院判我们要全额交纳09年所欠的铺租,并判我们违约,要支付09年全年租金的30%违约金,我想请问,录音上清楚记录了黄**答应过我们是09年全年租金五折,也清楚记录了黄**拒绝收取我们交给她的租金,为什么法院还要这样判呢?

合同纠纷 2018-08-21 13: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房子一般都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的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任何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日后发生纠纷也是需要按照租赁合同来处理,建议谨慎对待。
  • 无论在什么场合下,只要涉及到权利义务都需要签订一份合同,以此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合同有利于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如果没有签合同,很可能会导致双方协议不成立,或者日后一方反悔违约给另一方带来损害,所以进行民事行为过程中比如租赁、雇佣、借贷等等都要签订合同。
  • 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
    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如果非违约方提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则违约方应在支付违约金之后,继续履行合同。并且,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则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次序继续履行合同债务。
      但是如果有法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的,违约方可以不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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