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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有当庭释放出来吗 或是缓刑

刑事辩护 2019-11-14 11: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情形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达和应用的广泛,很多人越来越依赖和利用网络。网上开设赌场的现象也由此出现。这种网上开设赌场的行为是否构成上文所述的开设赌场罪呢?根据我国2005年5月的两高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所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由此看来,由于网上开设赌场的行为,一般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开设赌场罪”无疑。  那么,网上开设赌场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呢?为应对新型犯罪形势,2010年我国又发布关于“网络赌博”的司法解释,对于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等行为,规定为“开设赌场罪”的行为表现,主要有: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此外,对于赌资数额、抽头渔利数额、参赌人数、分成金额达到一定的额度的,视为“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予以加重处罚。由此观之,规模越大,影响越大,对社会影响也越大,法律的惩处程度也越高。
  • 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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