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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商标侵权如何处罚才是假化肥?

2019-11-14 12: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
    另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根据上述规定,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
  •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为:
    1)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4)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区别:
    前罪侵犯的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实施假冒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如果存在商标侵权行为,通常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首先商标侵权和企业名称属于是两个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相互之间不受影响。
    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约束,全国范围适用。
    企业名称受《工商行政管理实施条例》管理,有地区限制。
    除非是著名的商标为了保护自己的品牌不受损失,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相关的企业修改企业名称。
    如果相关的企业和商标不属于相同行业,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无法要求企业修改名称。
    如果依据商标法和工商行政部门确定,企业的名称确实对商标有损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是否需要责令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仅笼统表述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此时,办案机构可以借鉴《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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