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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专家好!我是一名交通事故的被害人,我的案子是刑事附带民事的案子,现我把案子的经过祥细讲一遍,本次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认定肇事者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全部责任,经交警大队调解,肇事者只答应赔我三万,调解不成功,后检察院提起公诉,因肇事者翻供法院判肇事者无罪,于是我对刑事部分提出申诉,法院受理了我的申诉,在法院复查刑事期间,民事才调解结案调解时因肇事者被判无罪,我不得不只要求肇事者赔六万元(我治疗费用花去近十万元、伤残三级)这六万元远不够补偿我因这次事故給我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并且调解后肇事者至今分文未付,现法院对现刑事部分f进行再审,故今我想申请民事部分同刑事部分同时一并重新审查,像我这种情况我有几个问题向各位专家咨询,1;刑事附带民事在刑事判决是错误、民事调解前刑事部分就已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在复查刑事期间民事才调解、现刑事部分进行再审、这四种情况下的民事能否申请民事同刑事一并重新审查?2;如可以申请那么有没有时效?3时效多久?4现民事调解已超过二年有没有超过时效?如超过时效了有没有补救措施?该怎么办?请給予答复为盼谢谢!

调解 2018-08-21 14: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是双方调解好还是法院判决好,这需要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判断的,不能简单地判断好坏。
      如果通过双方调解处理的,对于受害者而言,可以较快地得到赔偿,时间较短,但也有可能会因此放弃部分的赔偿,不能得到全额赔偿。
    而且如果对方到时不按调解协议履行的,仍然要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
      如果是通过法院诉讼的,可以得到应有的赔偿,但一是可能时间会稍长,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相对来说要求比较严格,要做的工作也会比较多,也会花费比较多的时间和精力。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 交通事故协商不成如何结案,  
    一、交通事故协商不成如何结案  
    1、交通事故协商不成可由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交通事故协商不成双方可申请交警调解;  
    3、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二、交通事故双方协商解决是否有法律效力  交通事故双方协商解决具有法律效力。但如受害者以后发现自身有什么更严重的后遗症,且是因这次事故引起的,那事故方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平等协商、意思表达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该协议有法律效力。但,如果此后受害者出现因此次车祸导致的,当前并未查出的病患、后遗症,可就该部分继续要求你赔偿。并不是现在协议以后互不追究,就可以免除的。  值得注意的情况: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遇到车体变形的车子,车主不要只顾协商如何赔偿,需先查看车辆的情况,防止电线短路而着火。今年上半年在环山路和红旗路路口就发生过这样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出租车和桑塔纳发生了擦碰,正当两位车主在争论赔偿价格时,车子的翼子板和引擎盖因电线短路而起火,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交通事故不能双方协商处理的情况:  根据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等,碰到以上情况的,当事人应立即保护现场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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