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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经过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女朋友,在经过一段时间后两人按农村习俗订小婚,当时有给了一些礼金和一些礼物和一个金戒子。后来朋友就来到厦门打工了(原来就在这找工的)双方约定在2008年春节按农村习俗大订婚。又给了一些礼金和一些礼物和一一整套金子。当时两人也办了结婚证。并约定在2009年春节按农村习俗办酒席后把女方接回来。然而到了时间对方却不愿办理酒席也不到家里来了。并且还莫名其妙的起诉到法院要求办理离婚手续。我们看到对方这样也没办法。但是要求对方归还礼金和金子。然而对方不仅不还还要求我们赔偿。这样我们要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呢。对方这样不嫁给我们也不还东西我们不离可以吗? 他这样算不算诈婚呢?? 两人办了结婚证,没在一起生活。可以不还东西还要我们给他的生活费 这样有理吗?

离婚 2018-08-21 15: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返还额度的认定: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
    (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   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证,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两位就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那么构成事实婚姻,法院可以办理离婚判决。
      如两位是在这个时间之后在一起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两位不是夫妻关系,也就不存在离婚,可以双方协议分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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