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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下岗失业人员,有甲抗病史未全愈。1997年与丈夫结婚,但未领取结婚证,现有11岁儿子一个;自2003年单位解体下岗后,丈夫(人民教师)开始作与我离婚的准备,至2007年,丈夫开始不再给我生活费用,我靠父母、弟弟的支助维持家庭用费,现丈夫已向法院起诉要求解出关系并提出分割财产和抚养问题。我想咨询:1、我这种下岗失业人员(无生活收入来源)能否要求在无收入期间暂不承担儿子的抚养费;2、在财产分割中,作为社会弱视群体(无收入并有病)能否要求多分割财产;3、对于父母、弟弟支助我家庭的费用我应该如何举证并主张要回。请律师帮帮我

离婚 2018-08-21 15: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财产分割时,针对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和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可以酌情多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那么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孩子的父母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其双方不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老人代为抚养的,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 在没有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生育了孩子,即非婚生育,这种情况属违法生育,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省人口计生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城镇居民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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