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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合伙做生意,不签合同怎么样?

合同纠纷 2019-11-17 11: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来说,合伙租房有两种情况:
    一、你与合伙人(数人)共同与出租方签定了租约。这个租房合同上有你的签字,那么,你退出租房不但要取得合伙人的同意,而且应当取得出租方的同意。
    如果仅一方同意,你没有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就退出,这是违约。
    二、合伙租房,但这租房合同是合伙人中的一人与出租方签定的合同。当然,出租方同意他合伙而不违背合同规定。
    这种情况下,你是从这租房人手中再次租用其中部分,相当是他是二房东。
    这种情况下,你与原出租方没有合同关系,只与你的出租人(即合伙租房的领头者)有合同关系。
    你征得他的同意后搬出,这没有违约。也不必征得原出租方的同意。而其它合伙租房者当然可以继续租房,而不会因为你的搬出影响他们原先与出租方签定的合同及有关权益。
    三、对于违约的赔偿。应以合同的违约规定为准。合同的的违约规定只要没有违犯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应当执行。不知你是否有这种违约赔偿的书面约定。如果没有,双方都可能以口说无凭不认账。
  •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第一条规定:
    1、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
    2、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3、对账确认单、债权确认函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合同只有一方签字该合同尚未成立,但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已经成立。
      《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形】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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