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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离婚时借的债务,还债,孩子和谁在一起?

离婚 2019-11-16 15: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当平均(但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高于这一规定,即可以协商离婚财产事项)分割婚后财产。
    婚后财产,不仅仅指产权,还包含有债务。
    家庭,是一个组织生产、组织消费的生活单位,夫妻俩的任何合法性收入,都是用于家庭成员的消费,为家庭生活而服务的,故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共同分担因为取得合法性收入而欠下的债务(分担比例可以均分,也可以按双方的合意:按任意比例分担或由其中一方独自承担)。
    【1】离婚时,男方给女方一定的赡养费,在西方法制国家里有此规定,但在中国并没有此要求。【2】女方所要求的青春损失费,即一般的补助赔偿金。补助赔偿金,一般要在夫妻离婚,是由有过错方的过错而引起时,法院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即对无过错方的保护),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提出一定的补助赔偿。
    但在此案中,双方是基于感情不合而离婚的,男方并没有过错,故女方提出的补助赔偿金,不予以支持。
    女方所提出的生儿子,子女是父母共有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改变的。
    父母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年老父母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做家务活,是属于家庭生活付出的的一部分。在离婚时,向对方索要工资,在法律上也不予以支持。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上述两个规定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财产各自管理的,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从司法实践看,离婚时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主要有因个人违法行为所负债务、未经对方同意而负的专属个人的债务(如夫妻一方擅自做变性手术所负债务)等。
  • 对于离婚债务,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
    但是,在此情形下,双方的债务清偿协议除经债权人同意并免除其连带责任外,仅具有对内的效力,不过是双方约定各自分担的债务份额,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外的效力。
    离婚后,对债权人而言,该项债务仍为连带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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