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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孩子的父亲在一起生活了十年,但是没有领结婚证,而且他是结了婚的。前年由于他又有了第三者和我分手,之后我们签了一份协议书,两个孩子归我,他每月给2000元抚养费,我们在2004年开有一间小公司,在工商局注册了的,股份是我和他俩个人的,我的股权书在他那。在此期间,我没有分过公司帐上的一分钱。协议书上写他一次给我几万块钱我就不再有公司的任何权利。我想咨询一下律师如果我想要回我公司这几年的赢利分红或者是股份钱呢?到时这协议有效吗?我该怎么做呢?而且他现在总是威胁说不给抚养费,也几个月没给了。向在深圳按他的收入应该给多少抚养费合理呢?至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如果他拒给抚养费反过来又要孩子我又该怎么办?

离婚 2018-08-21 16: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你好:抚养费主要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你想主张抚养费,具体数额需要参考当地经济水平、的收入等等,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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