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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残疾赔偿标准? 法院的判决程序是:

劳动纠纷 2019-11-18 09: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一:基本工伤赔偿费用  
    1.医疗费:  根据实际需要,因工伤产生的治疗费用,职工有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全额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30元。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金额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中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暂定为每人每天150元,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的凭据报销;“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暂定为每人每天50元。赴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因行动不便,其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工伤职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经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述标准凭据核定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  *没有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按照该标准全额支付。  
    3.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金  十级工伤伤残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88221元,最低为17644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级工伤伤残标准为2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402元;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603元。  属于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醉酒驾驶致人死亡、重伤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民事赔偿这一块涉及死亡的,主要有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如果死者家里还有未成年,老人的还有抚养费,赡养费。如果致人伤残,主要有伤残补助金,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康复费等,有未成年子女的还有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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