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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未婚生育地孩子的户口为什么掉了

离婚 2019-11-18 17: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解答如下:
    1.未婚生育没有违法,但是违反了计划生育国策,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2.每个地方缴纳的数额不一样,《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67条,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的四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生育一个子女应征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但是符合本条 例第三十条 第二款规定生育的除外。
  • 非婚生子的,给新生儿上户口需提供以下材料:n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没有父亲信息的,不需要提供;n出生医学证明;n母亲生孩子的住院病历。n  父或母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没有父亲信息的,须母亲本人)携带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nn政府要求交纳社会抚养费合法,因未交纳社会抚养费而不办理入户的,不符合公安部的规定,管理户籍是公安机关而不是政府。违反计划生育的,就应按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n没有,由于孩子在一年前出生且女方户口还在原籍,为了防止重户口,需要回原籍开具证明。
    n婚迁户口需要:男女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n由于孩子在一年前出生且女方户口还在原籍,为了防止重户口,还是需要开具证明。n公安部规定,给新生儿上户口,不需要提供准生证。
    n不符合二孩标准生育二胎的,同样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再次交纳社会抚养费。n

  • 1、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不符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而生育子女的;  
    2、在一地(户口申报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迁入地)不因同一(生育)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反之亦然)。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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