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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龙泉段被一货车从后追尾,交警认定对方全责,经保险公司定损15000元,修理厂维修完后实际报价22000元,现对方以只认保险公司定损赔付为由拒绝赔付其他款项,现车由于对方不肯付款一直停在那里?请问我该怎么办?如果起诉,我该在什么地方起诉?需要准备那些资料?急盼回复! 问题补充: 请问如果胜诉,对方不肯赔,或无支付能力,是否可找保险公司代为偿付.该找那方的保险公司呢?

保险纠纷 2018-08-21 18: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没报案保险公司赔吗,  交通事故车主没报案保险公司仍需赔偿。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交通事故赔偿包括医疗费,抢救费,伤残补偿,死亡赔偿,丧葬费,参加丧葬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及根据医嘱赔偿的营养费,陪护费,全休证明中的务工天数,资料所需的交通费,等等,上述费用中的大头,根据各个地方省区的不同,有严格的标准,由事故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及法院发布的上一年赔偿标准,剩下的,比如精神赔偿等等,需在合理范围内,法院方可支持。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需出示哪些证明材料  
    1.交通费用,需要票据。出事故当天的第一张出租车费用,或者抢救车费用,可以报,其他都是公共汽车费用,才可以报。  
    2.营养费用,需要做伤残鉴定,可以适当赔偿点营养费用。  
    3.误工费用,需要医生的病假单,公司的误工证明,公司的工资单,税单(如果退休了,没误工费用)。  
    4.护理和伙食费用,需要医院的方的证明,保险公司会扣掉不合理的地方。基本上按照每个地区的生活水平来的。  
    5.第二次医疗费用,需要医院放的证明。  
    6.医药费用:医院的发票扣除不属于医保范围及不合理的用药,(进口药费基本都被剔除)。  
    7.伤残费用:需要做伤残鉴定。
  • 你好,报案: 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定损: 配合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查勘、确认损失。如在修理过程中发现还有其它损失的马上报请保险人复查。 索赔: 尽快的收集索赔单证,一般所需单证如下: 出险通知书;交通事故仲裁机关出具的调解书、责任认定书或有关部门证明;(原件)定损单;车辆的施救、修理发票及维修清单;如有一次性赔偿的,需提供一次性赔偿凭证;出事车辆的行驶证及司机驾驶执照复印件;保单复印件。
  • 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们都会做车辆定损,那么保险公司有没有定损资格呢?有该如何给车辆定损呢?  保险公司没有这个定损的法律资格。原因有三:  
    (一)因为保险公司不是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有合法资质的定损单位。  所谓保险公司的“定损”,只不过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为确定理赔数额提出的一个参考依据。而这个参考依据只有在投保人认可的前提下,才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二)肇事司机作为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存在着密切的利益关系,保险公司定损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数额的多少,其公正性依据不足。  保险公司作为事故受损车辆的理赔单位,不能既评估车辆损失,又进行赔偿,有的还进行维修,全部垄断了车损赔偿市场,一家说了算,从法律上失去了与投保人的平等关系。  
    (三)保险公司把预估损失的价格,作为受损车辆恢复原状的实际费用,其准确性依据不足。  如何给交通事故车辆定损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除了事故双方认可保险公司定损的情况以外,一是应该以具有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确定的实际损失价格为准,二是应该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损失价格为准。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  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事故车辆定损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当事人各方参加,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涉及保险车辆时,召集保险公司参加,车损确定后,由各方当事人自选厂家修复车辆,交警部门不得指定或定点修理厂家。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三)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四)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在车辆定损时不要忽略了车辆的贬值损。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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