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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责任事故,常有这些赔付。假如有异议,必须提前准备哪些

交通事故 2019-11-21 12: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赔偿争议解决程序 
    一、代理工伤保险赔付行政诉讼  条件:  
    1.已经取得工伤死亡证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社保部门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者不按规定给付保险金的,  
    3.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以社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四、代理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条件:  
    1.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  
    2.治疗已经终结或者伤情相对稳定;  
    3.留下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向地市级社保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医学专家进行鉴定。    
    七、代理不服工伤认定复议  条件:  
    1.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或者已经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受理后超过60日不予答复的;  
    2.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或者社保局认定不是工伤,受伤职工或者死者家属不服;或者对社保局超过60日不予答复不服;  
    3.收到认定结论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答复时间不超过60日。  向做出认定结论的社保局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或者向做出认定结论的社保局的上级社保局申请复议。    
    九、代理社保局不作为行政诉讼  条件:  
    1.已经取得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2.已经取得工伤的诊断证明;  
    3.单位或者受伤的劳动者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不予受理。  4。从发生伤害事故之日起算时间不超过一年。  向社保局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代理确认劳动关系诉讼  条件:
    1.确实在用人单位劳动;  
    2.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不存在劳动关系;  
    3.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  向做出裁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以用人单位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 关于工伤事故可否双赔,《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就浙江省而言,一般遵循等额补偿原则,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劳动争议指导意见》第37条规定:“劳动者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一般应先向侵权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如其就民事侵权已实际获得相应赔偿,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在工伤待遇总额内补足工伤待遇。  因侵权人逃逸等原因,劳动者无法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先行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其向侵权人主张后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可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按总额补差的办法结算;其向侵权人主张后仍不能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应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后,可以向民事侵权人进行追偿,人民法院可视情追加劳动者为当事人。在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向劳动者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后,劳动者又向侵权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追加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为当事人,使其依法行使对侵权人的全部或部分追偿权。
  • 工伤认定:
    1、30日内或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60日内作出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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