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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17岁的女孩因猥亵儿童将被判多少年?

刑事辩护 2019-11-28 21: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什么是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与狠衰儿童的行为,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有:  
    (1)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必为男子,后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为的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犯罪,后行为的主体则要求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前行为的目的在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行为则无此目的,其是为了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兴奋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  
    (3)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行为的方式为奸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后行为幼女即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则为除性关系以外的所有淫秽、下流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4)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则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既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儿童。  行为人在奸淫幼女的前后,实施了抠摸幼女下身、要幼女为之玩弄、吸吮生殖器等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后行为被前行为所吸收,应以吸收行为即前行为构成的强奸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一、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相关案例:《强制猥亵精神病人八旬老汉晚节不保》(引自宁德法院网)  仅因一时冲动,年逾八旬的老张竟猥亵同村一患精神病妇女,最终晚节不保,锒铛入狱。8月上旬,屏南县法院审结一起强制猥亵案,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被告人老张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从村里返回其住所时,发现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自卫能力的同村妇女乙某尾随其走进该自家房屋,遂对乙某实施性侵犯行为。经鉴定,被害人乙某案发时穿着的内裤上检见精斑,该精斑为被告人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
    1.×1017倍,孔的阴道拭子未出结果。事发当日傍晚,被害人乙某的丈夫找来村干部在被告人的家里要求其赔偿损失5万元,经村干部调解未果。随后,乙某丈夫与其亲戚一道将被告人的房屋大门,屋内家什损坏。次日,乙某丈夫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告人强奸了其妻子。2010年12月14日,被告人在邻村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对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自卫能力的妇女实施性侵犯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关于未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的辩解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其拒不认罪悔罪,依法不能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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