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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政策放开后,以前的独生子女户还能领到养老补贴吗?

综合法律 2018-08-21 19: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苏州生二胎的政策是怎样的?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生二胎的条件如下: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内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多少要看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的标准可能是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 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的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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