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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第一次被叫到回去做笔录,需要当场体检审问的吗?

刑事辩护 2019-12-19 11: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盗窃团伙全部取保候审后,应当根据盗窃数额及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定罪量刑,判处实行就会坐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的完结和不会判决刑罚。会不会坐牢还要司法机关进一步审理后判决也知道。不过,依据取保候审的条件来说,能够取保候审一般都是罪行较轻的,判决不会太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取保候审到期后转监视居住,一般是侦查工作的需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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