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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0日,下午1:30左右,我对像骑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在十字路口左转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一辆轿车相撞,造成我对像头部有一10公分左右的伤口(伤及到皮下组织),左右腿均有不同程度的软组织损伤。地方交警的认定为司机未能确保安全负50%责任,我对像未过中心线右侧左转弯负50%责任,这样的认定合理吗?

交通事故 2018-08-21 20: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先报警处理,责任的认定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为准,如果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有异议可在三日内提出复核。
  • 责任的认定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为准,不服认定书的内容或结论,都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但必须在收到认定书三日内提出复核。
  • 由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司法鉴定为赔偿依据 □链接道路交通事故各项赔偿计算方法:  残疾赔偿金=湖北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住院天数  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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