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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产假期间社会保险的公司部分是由个人提交吗

保险纠纷 2019-11-30 02: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单位必须给在职员工办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拓展资料:
    1、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如果个人离职后想要自己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将社会保险转入户口所在城市以个人身份续保。
    携带以下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个人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蓝底彩照2张、个人档案(如有需携带)和社会保障卡。
  • 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视作出勤,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所在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高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所在单位不得截留。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发给。

    女职工产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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